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02民初2396号
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下街8号。
法定代表人:严崇理,该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林,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蕤伽,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曾溪街54号。
法定代表人:杨川,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昆仑,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仕志,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9日,该镇副镇长,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绵阳设计院)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曾口镇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绵阳设计院法定代表人严崇理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蕤伽,被告曾口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川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仕志、周昆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绵阳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3.51万元并承担该款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3.51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2月19日为20101.05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硐坪村村址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设计——27标段》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3.5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按时提交了设计成果。2020年1月6日,被告在原告提交的《关于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项目设计费收取的函》上签章确认下欠原告23.51万元设计费。此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同时,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之规定,被告应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曾口镇政府辩称:对下欠的23.51万元不予认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方案设计取费不超过25%,但合同约定是49%,违背原中标合同的相关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硐坪村村址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设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规划及建筑方案(A3纸)4份、方案及设计电子光盘1份;项目投资成本按照巴州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1637元/㎡计算,项目设计费按照标准计算后下浮51%计算,同时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合同还附有一张《巴州区曾口镇硐坪村村址旁规划设计费计算表》,载明:经协商实际设计费用按照标准计算后下浮51%计算,实际设计费为33.51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此,提交了一份《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设计成果签收单》,载明曾口镇刘超于2017年4月10日签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项目两套设计成果。被告对签收单无异议。
2019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项目设计费收取的函》,载明:于2017年4月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我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全部设计义务并按时提交了设计成果,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贵单位的实际付款情况,截止2019年12月31日,贵单位尚欠我公司设计费23.51万元,我院与贵单位进行对账程序,请贵单位核实应付金额。2020年1月6日,曾口镇政府在函件上加盖了政府公章并签署“属实”。被告辩称不能证实其收到了该函。
另查明,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小微企业查询截图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主张日万分之五的利率。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设计合同、成果签收单、取费函、小微企业截图、支付条例等证据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备法律效力。被告辩称合同约定的设计费超过中标文件确定的取费标准,但未提供证据,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两套设计方案交付被告,被告签字并予以认可,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原告设计费。
本案的争议为:原告设计费的计算问题。本院认为,一是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时已经将设计费的计算方式明确作为合同附件,被告对取费方式应当知情并予以认可;二是合同约定最终设计费按照实际完成的数量和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本案原告与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规划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但是原告在交付成果后,向被告发函要求对账核实应付金额。被告收到函件后签字属实加盖单位印章,视为被告对原告计算的设计费金额的确认,构成双方的结算合意。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23.51万元予以支持。
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设计费,原告有权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本案原、被告双方未对利息计算方式进行约定,本院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为标准,以23.51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本案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未发生保全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保全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设计费23.5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3.51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培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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