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慎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贝克休斯(天津)油田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慎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1民初6913号
原告:贝克休斯(天津)油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静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慎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12幢2层201。
法定代表人:何可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锋,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贝克休斯(天津)油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慎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孙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康姝
附本案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