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慎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银川盘古长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慎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27308号
原告:银川盘古长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银川盘古长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慎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可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锋,男,北京慎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江海,男,北京慎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银川盘古长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慎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银川盘古长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银川盘古长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盘古长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1元,由原告银川盘古长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晋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渠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