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地景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镇江市地景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诉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1民初745号-2
原告镇江市地景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785953740W,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人孙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伟、丁逸舟,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诉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677582692,住所地镇江市林隐路8号朴园兰亭苑GJ3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鹤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镇江市地景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镇江市地景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地景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市地景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镇江市地景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兵
二0一八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军瑛
书记员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