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辽宁嘉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711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嘉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辽0791民初9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铁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以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被执行人辽宁嘉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其他银行有存款账户,但是上述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除此以外,被执行人辽宁嘉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锦州市龙栖湾新区海滨建筑机械租赁站,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凤武 审判员  赵晓民 审判员  王 巍
书记员  张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