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791财保19号
申请人: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XXXXX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为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XXXXX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为12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晋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