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5执保895号
申请人: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26517736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哈大齐北城发展用地项目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281688850619Y。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1851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1851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永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