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锦州滨海新区雁荡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部长。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依据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8)辽0791民初9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10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可执行。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