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霖集团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4民初301号
原告:陕西中霖集团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桂学,男,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亮,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1408
被告:靖边中景信波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榆林市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许卫东,男,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霖集团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靖边中景信波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霖集团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霖集团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中霖集团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陕西中霖集团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姬登峰
二0二0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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