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1069之一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优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东夏镇***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WREN2XG。
被申请人:陕***集团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二期五层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523290586。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优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集团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3)鲁0781财保10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陕***集团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宗。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优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优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3)鲁0781财保106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集团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浐灞商务中心支行开设的37*******36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3)鲁0781财保106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集团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广安路支行开设的61********0_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