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和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路和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池州市贵池船舶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702民初5728号
原告:安徽路和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容成路与九龙路交叉口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9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129381。
法定代表人:周明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娜,营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贵池船舶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汪正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华,副主任。
原告安徽路和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贵池船舶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路和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娜、刘毅辉、被告池州市贵池船舶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路和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程勘察设计费35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的船舶工业基地道路工程(A线2.33913KM,接线0.165872KM;B线4.63KM)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合同还约定项目勘察设计费为450000元,支付方式为交付设计图纸后支付20%设计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60%设计费用,工程审计结束后支付余下20%设计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并交付了全部设计文件。但被告至今仅支付设计费100000元。对下欠的勘察设计费用,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因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池州市贵池船舶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辩称,1、该设计合同涉及金额较大,没有经过合法程序招标,这也是我们一直没有支付的原因,请求法院对此予以调查;2、该合同的内容,与发改委的立项及后来的成果都有出入,批复的长度与我们当时约定的长度出入比较大,请求法庭予以调查,涉及到支付的问题,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来判决被告支付款项,我们要求原告提供原始设计图纸,而且应该是得到管委会认可的图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安徽路和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举证的设计图纸,被告池州市贵池船舶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认为,该设计图纸是其工作人员于2009年11月27日签收的,而合同是于2010年12月29日签订的,设计图纸的签收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明显不符。本院认为,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在原告的设计图纸交付给被告后,双方即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被告工作人员的签字认可,且被告亦支付了该合同金额的部分款项100000元,应视为其对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交付图纸行为的追认,故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池州市贵池船舶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举证的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船舶基地干道A线立项的批复与关于船舶基地干道B线立项的批复,原告安徽路和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设计内容,批复的长度与原告的合同内容没有关联,原告是按照被告的委托来严格执行并设计的,本院对原告安徽路和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1月27日,安徽路和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池州市贵池船舶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交付关于贵池区乌沙船舶工业基地道路工程(A线+B线)的设计图纸,2010年12月29日,池州市贵池船舶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与安徽路和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安徽路和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提贵池船舶工业基地道路工程(A线2.33913KM,接线0.165872KM;B线4.63KM)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费为450000元。后池州市贵池船舶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月24日向安徽路和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00000元。现原告安徽路和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被告池州市贵池船舶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尚欠勘察设计费用350000元一直未予支付为由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9日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设计图纸,被告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工程勘察设计费用,余欠350000元未予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的工程勘察设计费3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辩称应按合同的约定方式支付款项,因其未提供足以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对该辩称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池州市贵池船舶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路和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费3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池州市贵池船舶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655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且不提出缓、减、免申请或者缓、减、免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艳艳
人民陪审员  方卫兵
人民陪审员  杨盛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