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纺欧迪诺电梯有限公司

234无锡新纺欧迪诺电梯有限公司与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13执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新纺欧迪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5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文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新纺欧迪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20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新纺欧迪诺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6185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1854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苏B×××××汽车档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无锡好艺家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好艺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间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无果。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者下落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轮候查封的财产,本案无法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岩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