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7民初4193号
原告: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1401-14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禾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商业道南段西侧幸福广场A区-406(集中办公区)。
负责人:***,主任。
原告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受理后,被告天津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宁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经审查,原告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被告住所地在天津市宁河区,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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