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津0101民初2549号
原告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因工程需要要求原告为其工程进行设计工作,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工程设计,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现原告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故被告应当给付设计费。关于原告主张的设计费,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佐证能够证明其主张,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245836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确系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由于被告对于付款时间予以承诺,现被告逾期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14583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予以支持。被告既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反驳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所享有的民事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4年起至2018止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公服、工业用户燃气项目进行设计工作,现原告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于2019年8月17日向原告委托的天津禾木律师事务所发出《关于天津禾木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的回复》载明,“针对欠款作如下答复:2019年9月10日和9月20日各还款一次,金额为每次10万元,10月15日最后一次票款一次结清145836元”。后被告于2019年9月11日支付原告30000元,2019年9月29日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支付原告50000元,共计支付100000元。2020年4月27日,被告在原告向其发出的《往来账项询证函》上盖印被告公章,该询证函载明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245836元。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45836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14583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计2494元,由被告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 蓉
书记员 崔礼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