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6259号
原告: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1401-1415。
法定代表人:李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天津松江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乐谷商务中心B座1701室。
法定代表人:任鸿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松江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锦辉
审 判 员 刘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杨亚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 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