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1民初7624号
原告: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1401-1415。
法定代表人:李泳,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
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延时加班费100638.38元。2.无需支付2022年度年休假工资20118.7元,2023年度年休假工资2874.1元。3.无需支付202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7100元,2023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17100元,2023年3月1日至10日工资差额6288.91元。4.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2170元。事实和理由:1.被告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年薪制,原告从未对其有考勤要求,也从未要求其遵循请假制度,即被告一年的薪资是固定的,年终统计,不足部分按照约定的年薪数额进行补足。原告支付的年薪金额实际包含了可能产生的加班费。被告无权要求原告额外再支付一次加班费。第二,2022年、2023年被告已经休完了年休假,原告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第三,原告根据既有的考核制度,通过民主评分的方式得出被告的考核结果,该结果存在事实依据且未及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有权对其进行调岗降薪。调岗后的薪资水平与岗位相一致。因此原告不欠付被告工资。第四,根据前述陈述,原告不能存在不足额支付被告工资的情况,即使最终经法院认定原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系疫情原因或因双方之间存在争议,并非原告恶意拖欠。原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应当平等受到保护。原告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被告不对其出勤有任何要求的情况下,也不对其延迟时间打卡的情况进行任何审批,被告的工作无法简单用标准时间去衡量,而且原告与被告约定了固定的年薪制,被告没有理由要求原告再另行支付加班费。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这么长时间以来,一直没有向原告主张过加班费,也说明加班费早已涵盖在年薪中。请贵院公正审判,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案【(2023)津0101民初7231号】和本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两案应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案到***与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23)津0101民初7231号】中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