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81民初3787号
原告: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23号东珠宾馆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王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施思,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建彬,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启东市中医院,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中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韩雪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兵,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跃龙路100号经典大厦7-10楼。
法定代表人:巫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裕辉,男,员工。
原告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启东政府投资建设中心”)与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建筑集团”)、第三人启东市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追加南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设计院”)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启东政府投资建设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施思,被告启东建筑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建彬,第三人启东市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倪海兵,第三人南通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裕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启东政府投资建设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将启东市中医院新建急诊内科大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38664060.79元,被告已经完成施工,上述工程已于2019年6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实际图纸施工,尤其是对基坑支护的施工没有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导致出现质量问题,引起基坑周围案外人启东市扎染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扎染公司”)房屋受损。2018年7月13日,在启东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案外人启东扎染公司、被告启东建筑集团、第三人启东市中医院代表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先行一次性垫付赔偿案外人启东扎染公司损失660000元,被告与第三人启东市中医院(代表原告)之间的责任分担另案处理。后原告垫付了该660000元赔偿款,并在被告应得的工程款中扣付了该660000元赔偿款,被告予以确认。现被告违反约定,不愿承担。原告认为,上述损失赔偿系被告的过错造成的,故应由被告最终承担,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启东建筑集团辩称,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并非被告垫付赔偿款660000元的垫付主体,无权在本案中要求支付赔偿款;2.对启东扎染公司房屋受损金额660000元没有异议。但被告在履行案涉的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完全是依照相关的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和施工程序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施工,案涉项目的施工图纸、施工规范也均是由业主方提供和委托设计,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的民事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对被告的诉请。
第三人启东市中医院述称,其支付的660000元是帮原告代付的,原告是替被告赔偿的,第三人启东市中医院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
第三人南通设计院述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及其他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在此基础上,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2017年6月22日,原告启东政府投资建设中心与被告启东建筑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包启东市中医院新建急诊内科大楼工程,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所示启东市中医院急诊内科大楼的大型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土建、安装、室外配套工程(不包括装修、暖通、电梯、智能化、三中心等)。后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施工图纸开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2017年12月1日形成《关于启东市中医院新建急诊内科大楼东侧水帷幕事宜的专家咨询意见》一份,主要内容为:启东市中医院新建急诊内科大楼基坑东侧北段消防水池处止水帷幕失效,导致开挖过程中漏水、漏土,基坑无法正常开挖,经现场查勘,并查阅相关资料,形成如下咨询意见:1.原方案高压旋喷采用的两重管工艺,根据施工记录显示,提升速度30㎝/min,喷浆压力26mpa,每天工作10小时,共施工3天,每天工作量为6根、8根、7根,该施工工艺不能满足该基坑开挖10米深的止水要求,导致止水帷幕失效;2.基坑其余部位根据检测结果显示,目前支护结构处于安全状态,变形正常;3.基坑东侧水池下部由于漏水,可能会形成漏水通道,水土流失;4.后续处理意见……5.建议后续修复应由设计单位专业设计人员出图后方实施。下方咨询专家处有三人签名,并加盖了江苏永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公司”)监理专用章。
2018年1月3日,监理机构永正公司向被告送达监理通知单一份,内容为:经项目监理机构巡视发现,现场施工存在如下问题:根据基坑支护设计图,图号06,要求桩间土连续防护构造为砼面层,施工详见图集《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第30页,现场未施工,请及时组织施工,如有变更,请及时办理手续。
2018年1月23日,原告、被告及启东市中医院、南通设计院及永正公司共同出席关于启东市中医院基坑支护安全性及目前周边民房安全性论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管理问题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一份,上载明:启东市中医院急诊大楼基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基坑支护冠梁中部出现向上正位移达30mm,2.基坑砼灌注支护桩间土部分位置流失较大,部分桩间可站人,且桩间有少量渗水……工程从开工以来的也多次出现安全隐患的状况不积极处理,行动迟缓等现象,项目管理人员中缺少危机意识,各方认为这种情况不改变的话,将严重影响本项目顺利交工,更有存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安全风险存在……部分措施及处理意见:(1)对已流失的桩间土可采用填水泥,填土或外侧支模灌砼内侧填土的方法进行处理,最后按设计图做挂网保护桩间,对于专家要求无条件执行,(2)施工单位应增加水平支撑的裂缝观测并做好记录……(5)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基坑支撑和周边情况观测频率有情况随时与设计单位联系……启东建筑集团承诺5日内完成流失桩间土部位的砼灌注,派专人对支撑及周边情况检查并每日在微信工作群内通报,南侧路裂缝明天派人灌好,省人防质检站已派人沟通不会影响节前砼底板浇筑,对北侧超过设计堆载明天进行处理,对项目部管理人员指令不通达的情况,总公司对项目部进行约谈,并要求项目部严格按图施工,不得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发生,对于专家要求的无条件执行……。
2018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及永正公司送达《建设单位工程通知单》,内容为:1.地下室支护砼灌注桩间土部分失土严重……请施工单位必须重视起来,做好桩间土的保护和止水工作;2.……施工单位对坑外观测井有降水抽水的措施,请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能在观测井内进行超深降水施工……监理单位认真落实巡查制度做好每天记录,将每次记录报项目微信群……5.地下室冠梁部分竖向正位移累计超过30mm,请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确保不在基坑边集中堆载……。
2018年7月13日,启东扎染公司(申请人)与启东市中医院(被申请人)、启东建筑集团(第三人)在启东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启东市中医院于2017年开始建设急诊内科大楼,造成西侧紫薇中路512号启东扎染公司1#建筑-5#建筑产生不均匀沉降、墙面、地面开裂等不同程度的受损,现三方就房屋受损赔偿事宜自愿到本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启东市中医院一次性赔偿启东扎染公司因房屋受损产生的赔偿款660000元;二、履行方式:本协议签订后,启东市中医院于2018年7月20日前支付560000元,余下10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三、启东扎染公司与出租户之间的相关事宜及房屋修缮由启东扎染公司自行负责;四、启东市中医院与启东建筑集团之间的责任分担另案处理……六、违约责任:当事人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七、本起因房屋受损引起的赔偿纠纷就此了结,往后双方无任何纠葛。
启东市中医院于2018年7月23日向启东扎染公司支付560000元,于2018年10月9日支付100000元。
2021年10月22日,由多家单位的多名评审专家共同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一份,主要内容为:1.启东市中医院新建急诊内科大楼工程基坑支护于2017年9月9日开始,2017年11月9日开始基坑降水……2018年1月1日基坑土方开挖基本结束,2018年1月3日-2018年1月18日基础垫层完成,根据第三方检测报告,2017年10月30日开始对启东市中医院新建急诊内科大楼工程西侧房屋进行检测……基坑施工对西侧房屋沉降的影响主要发生在2018年1月22日前,即新建急诊内科大楼基础垫层封闭前,在新建急诊内科大楼结构施工至今,西侧房屋发生最大沉降约为16mm,说明后期西侧房屋的后期沉降与新建急诊内科大楼沉降有关,在基础垫层完成后,新建急诊内科大楼结构施工对西侧房屋的沉降影响相对较小,基本可忽略不计。2.根据提供的施工技术资料、记录,启东市中医院新建急诊内科大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基本处于受控状态,过程发生了的施工缺陷或不良作业现象,建设责任主体各方职责基本到位,建设行为基本规范。3.技术咨询认为,启东市中医院新建急诊内科大楼工程施工对西侧房屋地基土层沉降变形产生影响,该影响主要发生在新建急诊内科大楼基础垫层封闭之前,该影响客观存在,并与施工过程控制存在关联。
2020年1月,启东政府投资建设中心从启东建筑集团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上述赔偿款660000元。
2021年1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启东建筑集团起诉启东政府投资建设中心、启东市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681民初401号,启东建筑集团作为原告要求启东政府投资建设中心、启东市中医院支付克扣的工程款66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苏068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判决:1.启东政府投资建设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启东建筑集团工程款660000元;2.驳回启东建筑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5月7日,启东政府投资建设中心提起本案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事项为:(1)启东扎染公司房屋地基土层沉降变形的原因,(2)沉降变形是否因大楼基坑设计原因导致,(3)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与房屋沉降变形是否存在关联,(4)如果是设计原因或施工原因,这些原因与沉降变形的原因力大小程度。本院依法先后委托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及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但均被退案。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案涉工程系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原告启东政府投资建设中心全权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与被告签订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属于发包方,且原告与第三人启东市中医院均认可启东市中医院是代原告向启东扎染公司支付660000元赔偿款的,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其主体适格。
关于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本院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均被退案,被告申请的鉴定事项无法通过鉴定明确,但并不代表被告没有责任,从专家咨询意见、监理通知单、会议记录、建设单位工程通知单、专家评审意见等证据可以看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本院酌定被告对启东扎染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故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赔偿款,本院支持50%,即3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赔偿款3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原告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负担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孟园园
人民陪审员  虞 玲
人民陪审员  曹玉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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