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执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缪品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郑冰容。
被执行人郑冰容,女,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
被执行人邵雪城,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安波,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追加被执行人上海邵雪城影视文化工作室,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水路******iv>
投资人邵雪城。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冰容、邵雪城、李安波争议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冰容、邵雪城、李安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邵雪城所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上海邵雪城影视文化工作室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上海邵雪城影视文化工作室于2014年8月11日成立,注册号310117003164229,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邵雪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本院应裁定将上海邵雪城影视文化工作室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上海邵雪城影视文化工作室银行存款人民币32073986.05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29905426.48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冻结、扣划上海邵雪城影视文化工作室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9473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冻结、扣划上海邵雪城影视文化工作室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审判长  刘全新
审判员  闫 帮
审判员  白晓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