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执5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缪品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郑冰容。
被执行人郑冰容,女,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
被执行人邵雪城,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安波,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追加被执行人上海邵雪城影视文化工作室,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水路******iv>
投资人邵雪城。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冰容、邵雪城、李安波争议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冰容、邵雪城、李安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仲裁期间,保全冻结了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有北京春天互娱科技腾讯公司出资额750万元,占75%的股权;冻结了郑冰容持有北京中联百文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250万元,占25%的股权;冻结了郑冰容持有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资额51万元,占46.92%的股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及其名下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登记等情况分别进行了调查。经查,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郑冰容有少量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邵雪城有少量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登记,有车辆登记;李安波无银行存款,名下有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申请追加上海邵雪城影视文化工作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裁定予以确认,经查询,上海邵雪城影视文化工作室有少量银行存款,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李安波名下位于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97号名仕尚座A栋住宅部分9层2单元901户房产;登记查封了邵雪城名下车牌号码为×××号机动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缓对冻结股权的处置,优先处置银行账户、房产、车辆。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3539.1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对在案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未能扣押到被执行人车辆,暂无法处置。
因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债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将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冰容、邵雪城、李安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31710446.88元及违约金等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3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全新
审判员 闫 帮
审判员 白晓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