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执异19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7号楼2层4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1民初75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与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一、法院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告知异议期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二、片面理解“参与分配”仅针对被执行人,导致作出“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审查结论,异议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执行财产参与分配的情形;三、法院不准予异议人参与分配,导致案涉执行担保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实体法上的优先受偿权,违反了只有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有关法律规定,案涉债权均是普通债权,异议人有权参与分配;四、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贵院与异议人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执行***的担保房产系为被执行人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偿还债务,异议人仍有权参与该被执行人财产范围的分配,法院在未处理异议人是否能参与被执行人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责任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应暂停该拍卖款的发放;五、拟发还案款并将剩余款项转交朝阳法院的做法有误。故请求撤销(2022)京0101执恢831号《函》并制作参与分配方案,准予异议人参与***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拍卖款的分配。
申请执行人***辩称,异议人申请参与分配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送的参与分配函,自身就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在***与被执行人恢复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并非公民或其他组织,不符合参与分配程序的法定适用条件,***恢复执行案自始不具有允许任何主体参与分配的可能。只有在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才有权参与分配,而在***恢复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性质属于法人,因此***恢复执行案件自始不具有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前提。不仅***恢复执行案件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身也不具备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主体资格条件,申请参与分配不符合程序。执行行为程序合法、于法有据,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裁定予以驳回。
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为支持其请求,异议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本院回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执553号参与分配函、(2022)京02民终1742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京0101执53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作为证据;***提交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0执53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参与分配函、执行案件信息和企查查信息作为证据。被执行人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查明,***与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754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京0101执27号案件立案执行,并以其他终结方式结案,后以(2022)京0101执恢831号案件恢复执行。诉讼过程中,本院保全查封了担保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产(以下称涉案房屋),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最终于2022年10月28日以人民币1053万元成交。
另查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争议仲裁一案,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此后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发出(2020)京01执553号参与分配函,将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拍卖涉案房屋所得价款参与分配申请转至本院。2023年2月23日本院函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系拍卖担保人的财产,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
上述事实有异议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听证会记录及本院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参与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参与分配是指不管被执行人是否为企业法人,只要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其财产申请分配的,执行法院均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启动分配程序;而狭义的参与分配,则特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按债权比例公平清偿的分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针对的正是狭义的参与分配,但不能据此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广义参与分配程序之适用。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自愿以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为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以解除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800万元存款的保全查封,本院依法裁定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担保财产属于执行程序中可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并已成交。异议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人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对本院执行的涉案房屋拍卖款参与分配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异议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本院(2022)京0101执恢831号《函》的申请,本院应予支持。关于是否应暂停相关案款发放以及移交其他法院是否错误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2)京0101执恢831号《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青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