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省关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94民初2981号 原告:**省关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2221号新星***1、15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路与擎天树街交汇动漫小镇19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省关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关东设计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都地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东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尚都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东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后变更并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尚都地产公司告向关东设计公司支付建筑工程设计费用422,668.8元,景观设计费用85,617.6元,共计508,286.4元;2.判令尚都地产公司向关东设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8,576.25元(计算标准:以422,66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以42,808.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以42,80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进行计算;以上违约金均持续计算至给付完毕全部款项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尚都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6日,关东设计公司与尚都地产公司签署了《尚都动漫小镇景观设计合同》及《建筑施工设计合同》,约定委托人负责尚都动漫小镇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北4栋及21#、22#号楼)及尚都动漫小镇工程设计。1.《建筑施工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16-20层全套施工图设计费=16(含建筑方案2元/㎡)×建筑面积、7层以下全套施工图设计费=11(含建筑方案2元/㎡)×建筑面积。第五条约定,建筑工程设计费用估算为463,645元,规划及单体设计方案通过付费10%,规划许可证通过付费20%,审图通过付费40%,建筑主体封顶付费20%,验收通过付费10%。2.《尚都动漫小镇景观设计合同》约定景观工程设计费用214,044元。4.1款约定:乙方的设计费用按照园林景观设计12元/平米取费,园区沥青主路6元/平米取费,设计面积为项目实际景观面积,其中园区景观设计面积约为15,767平方米,园区沥青主路设计面积约为4140平方米,设计费用合计214,044元整。4.2款约定:4.2.1合同签定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为总酬金的20%,即人民币42,808.8元;4.2.2方案交付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为总酬金的20%,即人民币42,808.8元;4.2.3施工图交付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为总酬金的55%,即人民币117,724.2元;4.2.4项目竣工验收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为总酬金的5%,即人民币10,702.2元;4.3款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3.关东设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尚都地产公司要求完成设计任务并将设计成果交付尚都地产公司,尚都地产公司签收予以认可,并已由尚都地产公司实际使用,但尚都地产公司未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任何设计费用,为维护关东设计公司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尚都地产公司辩称,对于关东设计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我方均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6日,发包人尚都地产公司与设计人关东设计公司签订《建筑施工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尚都地产公司委托关东设计公司承担尚都动漫小镇工程设计,设计项目分项目情况为:12号楼、17层、建筑面积10403.54㎡、设计费单价16(含建筑方案2元/㎡);19号楼、17层、建筑面积11858.05㎡、设计费单价16(含建筑方案2元/㎡);21号楼、6层、建筑面积4878.77㎡、设计费单价11(含建筑方案2元/㎡);22号楼、6层、建筑面积4012.96㎡、设计费单价11(含建筑方案2元/㎡);23号楼、6层、建筑面积861.03㎡、设计费单价11(含建筑方案2元/㎡);以上分项目设计阶段及内容均为施工图。合同同时约定,总价计算公式如下:16-20层全套施工图设计费=16(含建筑方案2元/㎡)×建筑面积;7层以下全套施工图设计费=11(含建筑方案2元/㎡)×建筑面积,并注明“此建筑面积计算最终以实际面积为准。”庭审中,尚都地产公司认可按照其测绘的建筑面积计算即12号楼10335.63㎡×16元/㎡、19号楼11754.2㎡×16元/㎡、22号楼4084.46㎡×11元/㎡、23号楼861.02㎡×11元/㎡,总计金额407,837.56元,向关东设计公司支付《建筑施工设计合同(一)》涉及的全部合同价款。关东设计公司主张应按照实际设计的施工图面积支付合同价款,即12号楼10697㎡、19号楼12191.98㎡、22号楼4060.2㎡、23号楼1071.17㎡,经计算总金额为422,668.75元。 2018年7月16日,甲方、委托人尚都地产公司与乙方、设计人关东设计公司签订《尚都动漫小镇景观设计合同(北4栋及21#、22#号楼)》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尚都动漫小镇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工程服务内容为小区内环境方案及施工图纸设计。合同第2.2条约定“合同签署后,乙方即开始进行设计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涉及成果要求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完成有关部门对景观设计图纸的审查。”第3.2条约定“设计周期: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第4.1条约定,乙方的设计费用按照园林景观设计12元/平米取费,园区沥青主路6元/平米取费,设计面积为项目实际景观面积,其中园区景观设计面积约为15,767平方米,园区沥青主路设计面积约为4140平方米,设计费用合计214,044元整。第4.2条约定,合同签定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为总酬金的20%,即人民币42,808.8元;方案交付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为总酬金的20%,即人民币42,808.8元;施工图交付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为总酬金的55%,即人民币117,724.2元;项目竣工验收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为总酬金的5%,即人民币10,702.2元。第4.3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第6条约定:“6.1停建:当甲方因不可抗拒外来因素终止或中断本工程,或乙方被通知无限期停止工作时,此工程做停建论,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成部分的设计费给乙方。乙方收清费用后,合同终止。6.2缓建:如本工程在停建后于合同签字日起三年半内恢复施工,无重大修改,此工程作缓建论。乙方需继续依据合同条款提供一切设计和顾问服务,由此涉及的尚未付清之部分服务费由双方重新商定。所有因缓建而引致任何增加工作,甲方应按实际情况给予乙方补偿。……6.3.2如果甲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则按在甲方提出之前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给乙方。”关东设计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其于2018年10月30日向尚都地产公司现场汇报并交付了景观设计方案,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尚都地产公司应向其支付设计费总金额214,044元的40%即85,617.6元。尚都地产公司在庭审中**其收到景观设计方案后没有确认,景观施工也并未实际履行,故对此数额不认可。另查明,关东设计公司工作人员于2018年10月24日通过微信向尚都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电子版景观方案文件。 上述事实,有关东设计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尚都动漫小镇景观设计合同(北4栋及21#、22#号楼)》、动漫小镇项目12#、19#、22#、23#楼设计施工图、动漫小镇项目景观设计方案、关东建筑设计院图纸交付单、微信聊天记录和双方当事人的**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关于尚都地产公司应否向关东设计公司支付《建筑施工设计合同(一)》项下设计费用422,668.8元及对应违约金的问题。案涉《建筑施工设计合同(一)》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尚都地产公司认可按照测绘建筑面积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关东设计公司主张按照其提供的设计施工图面积进行结算。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以交付设计成果为主要标的的合同,设计人的工作量是以设计面积为准,合同亦是以设计面积单价进行约定,故应认定合同中约定的“实际面积”为交付的设计施工图面积,即应按照设计施工图面积确定合同总价款。故尚都地产公司应向关东设计公司支付《建筑施工设计合同(一)》项下合同价款422,668.75元(10697㎡×16元/㎡+12191.98㎡×16元/㎡+4060.2㎡×11元/㎡+1071.17㎡×11元/㎡)。关于违约金,《建筑施工设计合同(一)》中对于违约金并无约定,关东设计公司亦未有证据证明在本案起诉之前其曾向尚都地产公司主张合同款权利,故对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以422,668.75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以保护。 二、关于尚都地产公司应否向关东设计公司支付《尚都动漫小镇景观设计合同(北4栋及21#、22#号楼)》项下景观设计费用85,617.6元及对应违约金的问题。案涉《尚都动漫小镇景观设计合同(北4栋及21#、22#号楼)》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东设计公司主张其已经向尚都地产公司交付了动漫小镇项目景观设计方案,故尚都地产公司应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总金额40%的合同价款。尚都地产公司主张其收到方案后并未确认,景观施工也并未实际履行,故不应支付款项。根据《尚都动漫小镇景观设计合同(北4栋及21#、22#号楼)》第2.2条、第4.1条、第4.2条约定,合同签署后,关东设计公司即开始进行设计工作,合同签定后3日内,尚都地产公司向关东设计公司支付总酬金214,044元的20%即42,808.8元设计费,方案交付后3日内,尚都地产公司向关东设计公司支付总酬金214,044元的20%即42,808.8元设计费。根据前述合同第6条约定,工程停建或尚都地产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尚都地产公司均须向关东设计公司支付其已完成工作部分的设计费。根据关东设计公司所举证据,关东设计公司已完成景观设计方案并已交付尚都地产公司,尚都地产公司虽主张其未确认,但并未有证据证明其在收到设计方案后对方案提出异议,故依双方合同约定,尚都地产公司应于2018年7月16日合同签订后3日内即2018年7月19日之前向关东设计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214,044元20%的设计费用为42,808.80元,应于2018年10月24日方案交付后3日内即2018年10月27日之前再向关东设计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214,044元20%的设计费用42,808.80元,共计85,617.60元。关于违约金,根据前述合同第4.3条约定,尚都地产公司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关东设计公司支付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关东设计公司主张尚都地产公司向其给付以42,808.8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和以42,808.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未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关东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省关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建筑施工设计费用422,668.75元,及以422,668.75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被告长春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省关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景观设计费用85,617.6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42,808.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2.以42,80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省关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长春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