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财保53号
申请人:**省关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2221号新星***1、15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路与擎天树街交汇动漫小镇19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省关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省关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59.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等额不可撤销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省关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59.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