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4民初865号
原告:吉林省关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
法定代表人:袁观武,院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国奎,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关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吉林省关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吉林省关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关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9元,减半收取4464.5元,由原告吉林省关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侯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金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