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1000号之一
原告:天长市宸轩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东路园丁新村1-A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徐久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沿江工业仓储区2号线。
法定代表人:张炳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寄,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长市宸轩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被告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裁定驳回申请。被告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提出上诉,后撤回申请。原告天长市宸轩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条件已经成就。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长市宸轩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林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微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