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德宝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民初2503号
申请人: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沿江工业区仓储区2号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698811262。
法定代表人:张炳权。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华,北京市京师(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秒,北京市京师(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宝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林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73947429U。
法定代表人:张庆荣。
申请人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宝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德宝路股份有限公司750000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保单号为2061604852020000074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德宝路股份有限公司750000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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