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2执***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2,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沿江工业仓储区2号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熠嘉油气储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N,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嘉和煤炭物流综合园区临103省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任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熠嘉油气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作出的(2017)苏1182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1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900600元、逾期利息100000元及利息;二、承担诉讼费用16602.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2执***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