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7民初2085号
原告:山东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男,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航天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XX亚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航天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XX亚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山东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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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