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7执4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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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向阳南路一巷13号1幢4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
被执行人:深圳市翰景美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66,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深圳市福田保税区***2号顺通安科技厂房2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周煜。
关于***与深圳市翰景美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7民初3704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还欠款本金20100.00元及其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辖区内的车辆、不动产、银行等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翰景美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4420********?_1内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止。因上述账户余额较少,本院暂不处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11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除冻结的账号金额较少,不予处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7执43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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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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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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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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