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7民初3704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翰景美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深圳市福田保税区***2号顺通安科技厂房2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541366。
法定代表人:周煜。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翰景美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景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翰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0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翰景公司是一家设计公司,其承接了江埔街“桃花小镇”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设计工作。因项目设计工作需要,被告翰景公司与原告***协商合作,共同完成该项目的设计工作。双方于2018年5月19日签订了《设计协议书》,约定:被告与原告共同合作设计该项目,被告作为该项目设计负责人,原告作为协助被告的建筑结构专业设计人;该项目的设计费为54000元,其中原告按设计费的65%收取设计人工费,即35100元;被告应在2018年5月30日前原告提交施工图初稿后1-2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14040元,2018年6月15日前审图完成并修改完施工图终稿后1-2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14040元,施工验收完成后,被告根据财政评审结果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设计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相应的义务。然而,被告并未按《设计协议书》约定的付款节点向原告支付设计人工费。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之下,被告才于2020年10月30日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合计15000元设计人工费。自2021年9月7日起,被告对于原告的催促不再予以回复。截止至本起诉状作出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20100元设计人工费未予支付。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
被告翰景公司辩称:原告***未尽到合约约定的工作义务。在举证材料《设计协议书》中“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图纸的建筑结构设计、制作与技术协调,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事实上,原告仅提交了建筑图纸,在过后的项目施工过程未及时跟进施工过程,导致被告作为甲方不得不另安排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技术协调及现场图纸变更、竣工图编制工作。二、对于原告未完成的工作,应在设计费中予以扣除。三、原告曾答应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煜提供相应的税务票据,至今未予以提供。四、原告答应提供的税务票据应由原告提供后,被告将扣除原告未完成工作量后的剩余设计费支付给原告。五、鉴于原告在合约中先发生违约行为,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9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设计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江埔街‘桃花小镇’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的合作问题达成如下:甲方作为江埔街‘桃花小镇’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设计负责人,乙方作为协助甲方的建筑结构专业设计人。江埔街‘桃花小镇’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建安费(暂定)为1800000元;设计费取费费率(暂定)为建安费3%,即54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最终设计费以财政评审为准)。二、合作方式,1、甲乙双方按照设计费的比例分成,其中甲方按照设计费的35%收取方案设计、管理费及一切税费;乙方按照设计费的65%比例收取设计人工费,及35100元(暂定)。2、支付时间:(1)2018年5月30日前提交施工图初稿后1-2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第一笔施工图设计费的40%给乙方,即14040元。(2)2018年6月15日前(暂定),**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审图完成,并修改施工图纸终稿后1-2工作日甲方支付第二笔施工图设计费的40%给乙方,即14040元。(3)施工验收完成后,按财政评审结果,甲方支付剩余施工图设计费给乙方。若设计费高于54000元,则甲方按实际计算的设计费支付人工费余款;若设计费低于54000元,则甲方按实际计算的设计费支付人工费余款或扣回前两笔多支付的人工费。三、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图纸的建筑结构设计、制作与技术协调,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主体分别是原告***、被告翰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煜。2019年4月17日上午09:53,***问“几时可以安排费用给我,你之前答应这个月十号前支付,能否不要再拖欠”,周煜回复“月底左右,知道,一直没有款到,对不起,会付的”。2020年7月15日下午15:24,***发送《设计协议书》的图片称“这个项目两年了,你欠我35100元至今未付给我一分钱,我都催你们多次,你们什么时候付给我”,周煜回复“估计要八月能付,抱歉啊,拖这么久”;2020年10月29日上午11:00,***问“可以付款给我吗”,周煜回复“这几天先付一些,下月再付些,陆续付清可否,***排付1万”,***问“几时可以付清”,周煜回复“年前吧”,***称“明天付1万,下月付2万,2021年1月付清尾款,行不”,周煜回复“明天先付一笔,下月我们再商量好吧”。2020年10月30日,周煜向***个人名下账户尾号3072的中国银行银行账号转账支付10000元。2021年4月30日,周煜向***个人名下账户尾号3072的中国银行银行账号转账支付5000元,并附言“桃花小镇设计费”。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被告抗辩原告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应在设计费中予以扣除,但根据《设计协议书》,原告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被告提交的《设计/咨询通知单》是因业主方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未按要求完成工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原告确认已收到被告支付的10000元、5000元合计15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01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另,被告有关发票的答辩意见,构成反诉,但其并未向本院提出明确的反诉主张,本院对发票问题,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翰景美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0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5元,由被告深圳市翰景美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