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2236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机电研究设计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92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滨,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沈阳机电研究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2020年5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秦 斌
人民陪审员 戴振英
人民陪审员 吴冬柳
46374057891145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倩
书记员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