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62514M,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汶河路北段鲁商中心A7座1单元。
法定代表人:亓树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临沂
术开发区朝阳办事处刘黄庙村70号。
被执行人:临沂高新区鑫发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371330200005860地址:临沂市高新区罗西街道办事处中石埠村。
法定代表人:尤忠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高新区鑫发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18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0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银行账户余额仅为640.47元,微信账户余额仅为852.89元,故本院未予扣划。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如无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431619.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海龙
审判员  朱崇普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都其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