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与高佩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沂南保字第395号
申请人:临沂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住所地:临沂市新华路14号。
被申请人:高佩柱,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临沂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申请人高佩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佩柱驾驶的鲁Q8XX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佩柱驾驶的鲁Q8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