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民终7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交路桥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程鹏,陕西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中交路桥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路桥公司)因与上诉人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保当矿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9)陕0881民初9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9)陕0881民初95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陕西中交路桥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42230元,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8728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惠东东
审判员*成钰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旭
书记员***
(2021)陕08民终771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