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民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8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92609
法定代表人:任有福,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交路桥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驼峰路东阳光住宅小区2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64145982R。
法定代表人:谢雄雄,系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中交路桥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881民初9503号民事判决后,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和解,上诉人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50元,减半收取8775元,由上诉人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燕妮
审 判 员 杨文智
审 判 员 余晓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 马晓梅
书 记 员 刘力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