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交路桥设计有限公司

府谷能源投资集团五一矿业有限公司、陕西中交路桥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35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中交路桥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谢雄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卫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元,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府谷能源投资集团五一矿业有限公司(原陕西省府谷县京府八尺沟煤矿),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该公司法务。
再审申请人陕西中交路桥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府谷能源投资集团五一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8民终4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中交路桥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玉红
审 判 员 刘育伟
审 判 员 张润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亚洲
书 记 员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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