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911号

原告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91幢一层13。

法定代表人魏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奇康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高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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