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蜀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8242号
原告:四川蜀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罗桂路。
法定代表人:许云波,董事长。
被告: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奇康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高丽,董事长。
原告四川蜀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四川蜀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朝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蒋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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