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淄博海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225号
申请人:淄博海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68723054P。
法定代表人:李本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奇康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903732。
法定代表人:高丽,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海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海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海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军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甄晓玮
书 记 员 赵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