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民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乾龙新村16幢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66870782U。
法定代表人:陈天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涵,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宫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宫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0251251278XP。
法定代表人:陈新勇。
上诉人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宫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华亭宫利村委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2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华亭宫利村委会向亿达公司支付合同总价10万元及违约金61400元(自2016年9月24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0日为37200元;自2017年10月24日图审后次日以50000元设计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0日为24200元);3.判令华亭宫利村委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亿达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图审合格,该事实认定错误。亿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可以证明,亿达公司向华亭宫利村委会提交了施工设计图,该图在莆田市城厢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城厢区华亭镇华五路隆兴至宫利村部道路建设二期工程一阶段施工图审查会议中进行了审查、讨论,结论是合格。无论该工程是否实际施工,施工图设计编制完成及提交、通过图审并合格均为事实,亦已成就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华亭宫利村委会应当依约向亿达公司付款。二、一审法院仅支持亿达公司2万元定金是错误的。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定金实际未支付,不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在履约中应当视为其所欠合同预付款,该款项亦属于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华亭宫利村委会应当支付。
华亭宫利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亿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亭宫利村委会向亿达公司支付设计费100000元;2.华亭宫利村委会向亿达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50000元定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9年7月17日为34000元;自2017年1O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5OO00元设计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9年7月17日为21000元);3.华亭宫利村委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21日,华亭宫利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与亿达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内容为:本合同的设计费为100000元。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50000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文件编制完成提交施工图设计并图审合格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50000元,不留尾款。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甲方支付乙方定金后即生效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定金过高,一审法院调整为20000元,亿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图审合格,综上,华亭宫利村委会应支付亿达公司20000元。亿达公司请求的违约金应自2016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宫利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454元,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宫利村民委员会负担246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本院不予审查。针对亿达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分析认定如下:亿达公司提供的城厢区华亭镇隆兴至宫利村部道路建设二期工程一阶段施工图审查会议纪要([2017]14号)仅能证明亿达公司已提交设计图并进行图审,因该份会议纪要的主要审查意见部分载明对设计图提出15项整改意见,亿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根据审查结论对设计图作出调整补充,并在合理期限内将设计图修编稿提交华亭宫利村委会,无法证实其已图审合格,本案合同中关于图审合格后付清设计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亿达公司主张华亭宫利村委会应当支付合同全部设计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主合同已部分实际履行,系合法并生效,因双方约定的定金过高,一审法院按照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调整为20000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亿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9元,由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 征
审判员 林天明
审判员 翁国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余凰丹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