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南平市银河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审计局、武夷山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782民初1862号
原告:南平市银河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惠有,男,住武夷山市。
被告:武夷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裘金华。
第三人:武夷山市审计局,住所地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夷山市财政局,住所地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平市银河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第三人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审计局、武夷山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市银河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221元,减半收取计2110.5元由原告南平市银河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艺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