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

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林口县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025民初429号 原告: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平安街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口县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西侧大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与被告林口县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林口县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74.1万元,并自2018年9月20日起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林口县交通运输局将林口县市政基础设施提升及乡村路桥(危桥)改造工程PPP项目发包给被告。2018年9月19日,林口县交通运输局与原告签订了10份设计合同,合同标的额共计74.1万元。2022年6月28日,林口县交通运输局与原告、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承继合同,约定林口县交通运输局将上述10份设计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被告,由被告承继履行林口县交通局的义务。现原告已全部履行设计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被告未将设计费74.1万元支付给原告,被告已严重违约,因此,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林口县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东林公司付这个钱可以,但是得政府先付给我们钱,不是我们不付钱,是政府不给我们付。原告可以把交通运输局作为第二被告,合同是他们之间先签订的,假如说法院支持执行东林公司,我也是把判决递交给政府,让政府来解决。我已经向政府申请过三次这个钱了,现在是县长不签批这个钱。承继合同约定了我们东林不付给原告设计费的话,原告向林口县交通局索取,这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LK(PPP)2018001、LK(PPP)2018002、LK(PPP)2018003、LK(PPP)2018004、LK(PPP)2018005、LK(PPP)2018006、LK(PPP)2018007、LK(PPP)2018008、LK(PPP)2018009、LK(PPP)2018010,共计10份。证明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共是74.1万元,根据合同第七条7.1项施工图设计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设计费,第8条8.1.5项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林口县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质证认为,没有异议。 证据二,《承继合同》1份3张,证明林口县交通运输局将10份设计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由被告***口县交通运输局的权利义务。 林口县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质证认为,没有意见。 证据三,设计图纸1份80张,证明原告履行了设计义务。 林口县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原告需要提供交付给交通运输局设计图纸的时间,支付违约金要从交付之日开始算起。 证据四,林口县人民法院(2023)黑1025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及票据1份2张,证明法院对被告银行存款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交纳保全费4225元,应由被告承担。 林口县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质证认为,有异议。原告与我方的承继合同约定了因实施机构未能提供资金的,我方不承担责任,原告可以向林口县交通运输局索赔,林口县交通运输局承担全部费用。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三、证据四,被告东林公司虽有异议,但未举出切实可行的反驳证据,故其反驳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四份证据,符合民事证据规则的要件,本院予以认可。 林口县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庭提交如下证据:**呈【2022】26号《林口县交通运输局文件》1份5张,证明这个钱要是付款是需要县政府先付给住建局,住建局再付给东林公司。 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质证认为,对这个文件的本身形式要件没有异议,但是领导的批示内容无法确认,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问题。 对被告提供的此份证据,因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本院不予认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此证据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口县交通运输局将林口县市政基础设施提升及乡村路桥(危桥)改造工程PPP项目发包给被告林口县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林口县交通运输局与原告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签订了10份设计合同,合同标的额共计74.1万元。2022年6月28日,林口县交通运输局与原告、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承继合同,约定林口县交通运输局将上述10份设计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被告,由被告承继履行林口县交通局的义务。现原告已全部履行设计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被告未将设计费74.1万元支付给原告。因此,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22年3月,被告林口县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林口县交通局的名义向林口县副县长于海请示要钱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林口县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虽以林口县交通局的名义向县政府请示要钱未果,但与本案没有事实与联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应履行自己的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口县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设计费用741000元。(并自2018年9月20日起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0元,减半收取计5605元,保全费4225元,由被告林口县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