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

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25财保3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1000414359339N,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平安街6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MA1B73UL89,住所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西侧大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的存款741000元(账号20×××41)。担保人***以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办外环中兴烟站南侧的房屋[房产证号:黑(2021)***不动产权第00030**,建筑面积845.75平方米)为申请人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东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的存款741000元(账号20×××4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办外环中兴烟站南侧的房屋[房房产证号:黑(2021)***不动产权第00030**建筑面积845.75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 案件受理费4425元,由申请人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佀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