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7261号
原告:西安航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街XX路XX城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察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察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鸿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街XX路XX号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航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鸿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航盛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航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后计268.5元,由原告西安航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余 毅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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