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络通信设计有限公司

**安与厦门华络通信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2民终49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男,1975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华络通信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安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华络通信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络通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络通信公司支付**安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2月3日的工资9828.25元、生活费补贴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事实和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不符合客观情况,且法律适用有误。华络通信公司应当支付**安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2月3日的工资9828.25元、生活费补贴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
华络通信公司辩称,一、蓝某安与华络通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非华络通信公司工作人员,与华络通信公司也不存在管理和隶属关系,华络通信公司在莆田没有设立项目部,也没有授权任何公司、自然人以华络通信公司的名义在该地区进行勘察设计活动。华络通信公司仅与厦门承达建工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关系,厦门承达建工有限公司有合法的劳务分包资质。2014年8月26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厦门承达建工有限公司承接了华络通信公司设计勘察设计劳务的辅助性工作,本案中所涉及的三个勘察设计项目的劳务工作也是由厦门承达建工有限公司负责完成。**安是***直接雇佣人员,受其管理,由其安排从事协助勘察等劳务工作,并由***直接支付劳务报酬,与华络通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蓝某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华络通信公司支付**安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2月3日的工资9828.25元、生活费补贴200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安于2015年12月21日9时23分乘坐D6332次动车从厦门北站前往莆田站。2016年4月11日,**安作为申请人,以华络通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6月8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2016]079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安的全部仲裁请请求。
一审审理中,华络通信公司申请证人***作证,***作证称,2015年12月左右比较忙,***叫一个朋友联系**安过去帮忙,在***那里做,但**安的资料不行,***有拿了2000元给**安,不知道为什么**安要起诉华络通信公司,这是***和**安之间的关系。***确认与厦门承达建工有限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负责勘察现场,主要是做辅助性工作。厦门承达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作证称,其有与华络通信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有让***做一些辅助的工程,按实结算,其与**安是仲裁时第一次见面,厦门承达建工有限公司有劳务分包资质。
**安认为证人证言都是假的,与事实不符合,***的录音里面已经明确了其承接了设计主体,但现在却一直说承接劳务。**安提供的录音资料里面体现了他当时在做图纸会审了,如果接劳务不会需要做图纸会审。华络通信公司确认证人证言真实性。***并非华络通信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华络通信公司不存在管理上隶属关系,**安是由***直接雇佣的从事辅助性的工作,与华络通信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庭审中,**安确认其未与华络通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联系,约定工资按设计费的25%计算,补贴2000元,工作地点在莆田,三个工程地点由**安负责勘察,画草图,用***办公室电脑处理,画好后把图纸给***后就可以收25%的提成。住在林仟泉办公室,因为是抽成工资,没有固定的上班时间。华络通信公司没有支付过费用给蓝某安。
一审法院认为:**安提交的其与***之间的谈话录音光盘,可以证明**安与***进行约定,但根据***及厦门承达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词,华络通信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厦门承达建工有限公司,该公司确认有让***做一些辅助工程,按实结算,***联系了蓝某安。两个证人证言,均排除了华络通信公司与**安之间的直接关联,厦门承达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该公司分包华络通信公司的工程且公司具有相关资质的事实,**安主张证人作某陈述,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安提供的图纸预算、现场相片、动车票、概预算证、相片,均不能证明其与华络通信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华络通信公司提供的其与厦门承达建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及厦门承达建工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可以证明华络通信公司将其在莆田的三个电缆改造项目的勘察、施工等劳务分包给厦门承达建工有限公司,厦门承达建工有限公司将相应的劳务转包给***。综上所述,**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间与华络通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要求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2月3日的工资9828.25元、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2月3日的生活费及交通费补贴2000元、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安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安确认,是***通知**安到莆田的,**安从未与华络通信公司的人员接触,也未见过华络通信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华络通信公司授权给***的材料。
本院认为,**安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证明其与华络通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要求华络通信公司支付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2月3日工资9828.25元、生活费补贴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承茂
审判员庄伟平
代理审判员*思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