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络通信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华络通信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思民初字第4931号
原告***,女,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厦门华络通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6号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XX仕,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华络通信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追加当事人为由,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阎彤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