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境和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省境和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91财保43号
(2017)吉0191财保00043号之一
申请人:**省境和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吉林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12月27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省境和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海滨银行存款25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省境和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7套房屋提供担保。2017年7月13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省境和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万元;
三、查封申请人**省境和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7套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省境和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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