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境和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富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富阳热力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37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超。
被执行人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富奥花园小区会馆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卫星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云友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富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卫星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富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富奥花园小区会馆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祥宇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富奥花园A区会馆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华越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云友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省境和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红旗街1129号(吉日宾馆610室,租赁期限至2019年7月23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富奥花园小区会馆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富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富阳热力有限公司、长春市祥宇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人长春华越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吉林省境和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学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56825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4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568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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