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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执恢字第00044号
(2015)长执恢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富奥花园小区会馆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卫星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云友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富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卫星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富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富奥花园小区会馆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祥宇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富奥花园A区会馆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华越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云友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省境和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红旗街1129号(吉日宾馆610室,租赁期限至2019年7月23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富奥花园小区会馆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长春市朝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富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富阳热力有限公司、长春市祥宇网络信息有限公司、长春华越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境和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18752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以(2014)长执字第16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5年10月29日本院恢复对该执行证书的执行。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了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1875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房红
代理审判员*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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