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区支行与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74执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199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50号沪办大厦4号楼32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786号汉氏大厦20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08室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99,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49,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000,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500,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上述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 亮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