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区支行与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74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199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50号沪办大厦4号楼32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786号汉氏大厦20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08室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沪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9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49,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区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 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向自然资源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于2023年6月1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XX镇XX园区XX园XX等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当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截至目前,本案未有实际到位金额。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已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亮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